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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年来,不少生产砖托板的企业为了提升砖托板的工艺,以木质,塑料,少量化学原料及添加剂混合,以增加它的强度。通过高物理,化学反应一次高压而成。位于河南驻马店的丰强托板就是沿用上述工艺制作“伪劣”托板大量地销售给砖厂,购买该拖板厂的砖厂老板多次找丰强托板厂老板陈富健要求更换合格的产品以及退货,该托板厂老板便多次推拖,至今未解决。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毕店镇一砖厂老板韩某向本报反映:2009年3月份经朋友介绍到位于驻马店107国道边河南丰强托板厂订购规格为:“长1350mm、宽580mm、厚35mm的免烧砖托板共2000块,价格为88元/块,总价格为17.6万元。 “当时去订货的时候没有起什么疑心,谁想到这么大的厂子会是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子,离厂子有一段距离时就闻到了让人窒息的气味,特别的难闻,短短几秒钟的时间就觉得那些灰尘往喉咙和鼻子里钻。”砖厂韩老板说,可想而知,丰强托板厂给当地的环境带了多大的环境污染。 砖厂老板韩某向记者反映,2009年4月份丰强托板厂把砖厂订的2000块托板运到砖厂,在卸货的过程中就出现大量的断板,碎板现象。 “我上前一看,托板全是由一些碎玻璃碴,烂纸屑,烂的塑料溥膜组成的,完全不符合产品材质的要求。”韩某当时打电话给丰强托板厂负责人陈富建反映此现象,陈富建说:“坏就坏了,你怕啥哩,有问题没啥事,随时给你换货。” 韩某说,有了托板厂负责人的说法,她就放心了。但在此后的生产过程中仍大量地出现断板,碎板现场,导致生产一度终断,严重影响当了砖厂的生产与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因此韩某走上了茫茫的维权道路。多次给丰强托板厂负责人陈富建联系,要求换货,该负责总是推脱。 “看着这批有质量问题的托板,既焦急又心疼,于2009年11月份我拉着300块碎板去丰强托板厂,丰强托板厂没话可说终于给换了300块托板。”韩某说,厂家若不给换这300块托板,她不打算回来了,就住在厂门口,直到厂家换货为止。 采访中,韩某对记者说,就是因为有合同,合同上也表明包换,所以才这么放心,但是在下来的生产过程中,陆续出现的问题,不得不让她紧张。 韩某向记者提供了这份与丰强托板厂的订购合同,合同上清楚地写着:1年之内出现断板,碎板包换新板;1年之后出瑞断板,碎板就3块旧板换1块新板。明显地,韩某购买丰强托板厂的产品符合了合同上的要求,厂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给韩某更换合格的产品。 2010年3月,韩某再次拉着400块断板,碎板去找丰强托板厂更换,并说砖厂里还有800块没有换,看如何解决。负责人陈富建说:“你先别拉过来,现在厂子里生产不出来。过段时间再说。” “过段时间再说就把我要换托板的事情耽搁到现在,我的砖厂总不能因为丰强托板厂生产不出新产品而停产吧。”在这过程中,韩某多次打电话,发信息给丰强托板厂负责人陈富建,他一概不予理会甚至一度不接电话,要不就让别人接电话说他不在。 此外,韩某向记者反映,与她有同遭遇购买丰强伪劣产品的受害者有四五家,这些砖厂老板被骗的损失有5到10余万不等,受害的砖厂老板表示,丰强托板厂若不换退货,他们将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立篱) 编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显然见的,韩某向记者反映的丰强托板厂生产的伪劣托板已违反此行为,应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而易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口袋化特征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l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仍按投机倒把罪认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之作为单独罪名加以规定,对于有力打击现在社会广泛存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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